刑事专业律师|案件事实 2017年7月5日16时许,被害人王某某、赵某某与张某某(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,不负刑事责任)、贾某(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,不负刑事责任)、赵某1(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,不负刑事责任)等人因琐事发生冲突,随后张某某找来被告人高某某、曹某某(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,不负刑事责任)、李某某(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,不负刑事责任)、刘某某(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,不负刑事责任)、马某某(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,不负刑事责任)、甘某某(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,不负刑事责任)等人,上述人员于当日18时许在盘锦市双台子区利民小区王某某家楼下对王某某、赵某某进行殴打,造成二人受伤。经盘锦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,王某某头皮损伤轻伤二级、手损伤轻伤二级。 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造成被害人王某某轻伤二级、赵某某受伤的后果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 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。 刑事专业律师|法院观点 被告人高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造成被害人王某某轻伤二级、赵某某受伤的后果,其行为侵害了公民身体健康权,构成故意伤害罪,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高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,应从轻处罚。被告人高某某当庭表示认罪,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,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,确有悔罪表现,可酌定从轻处罚。 刑事专业律师|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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